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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目标有时伤人

1998-10-2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从一些报道看,一些地方上一些行政、司法机构自己的内部目标现在已经伤害到公众权益。

派出所要“创收”,于是有发生在黑龙江呼兰县的“扫黄”冤案;法院要“创收”,于是有了河北省容城县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将不属本院管辖的案子“变通”立案,带人跨省抓人质、致使人质途中死亡的事件。

有机构就有机构的目标。有目标也就难免有目标异化的可能。比如升学率本不是教育的目标,现在却成了不少学校的目标。但是,说到底,公共机构的目标应该是社会的公共目标,而不是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设定的目标。正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决定机构存在的意义。企业的目标是利润,而法院的目标是公正,这就因为企业不是公共机构而法院则是公共机构。拿前者的目标来代替后者的目标,就从根本上取消了这个法院的存在价值。

不应该回避,公安、司法机构属于国家机器,掌握着代社会行使处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依法使用时,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所必需的国家强制力;在违法使用时,它就成了损害社会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的可怕的暴力。因此,这些机构如何看待“机构目标”,就不能等闲视之。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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